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5执17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武大产学研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三楼A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9654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工业村R3厂房BF2楼201-205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01707M。
负责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94号培训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79109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武大产学研基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本院(2020)粤0305民初262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返还水电费押金25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案件受理费5424.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本案执行款256999.3元及执行费3754.99元付至本院指定账户。现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款并办理结案手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20)粤0305民初2628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到位,相应的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1715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