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23062号
原告一: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产业园分公司(原名: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产业园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7XG2D。
法定代表人:唐文忠。
原告二: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培训中心大楼信用代码91440300279379109U。
法定代表人:刘声向。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产业园分公司、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张绚,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主张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仲裁裁决一致。
两原告主张,2019年9月6日,被告在两盘水带连接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按月度考核不达标扣5分;2019年10月14日,被告在参加军事队列考核时不服从并顶撞骨干,当月给予量化体现扣5分。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一据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本院认为,原告一提交的量化考核评分表未经被告签名确认,被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原告一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作出上述考核分数的合理性,故本院对该考核结果亦无法采信。原告一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原告一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846.16元。仲裁裁决原告一支付被告被克扣的工资540元,双方均未提异议,故对该项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维持。原告二对仲裁裁决其对原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未提出诉讼主张,故对该项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产业园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被克扣的工资540元;
二、原告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产业园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846.16元;
三、原告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产业园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产业园分公司、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两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 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雅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