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45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培训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79109U。
法定代表人:王秋平。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产业园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1003号产业园2栋C座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7XG2D。
负责人:唐文忠。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产业园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5民初230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6386.16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款项26761.6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26464.66元,收取执行费296.9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296.97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451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志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