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1、某某2等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5808号
原告一:**1,女,201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原告二:**2,女,201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原告一、二共同法定代理人:肖美娟,系两原告母亲。
原告三:***,男,194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原告四:卢招英,女,194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鳞,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664218。
法定代表人:王勇健,董事长。
被告二: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园路**软件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508289。
法定代表人:邱文,董事长。
被告一、二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昭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二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鸿灏,广东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培训中心大楼码:91440300279379109U。
法定代表人:刘声向,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图南,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欣,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1、**2、***、卢招英与被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卢招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3.4元,由原告**1、**2、***、卢招英负担。
审判员  梁世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洁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