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9民初38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3********。
委托诉讼代理人:**继,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省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XX广场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公民身份号码:13022XXXX9********。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省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张存住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瑶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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