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16号
原告:*****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制造基地1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82179016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福路30号厂房B栋一层及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461WJO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9元,减半收取计3399.5元,由*****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