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02民初2961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阜新市启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路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05176639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阜新市启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 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