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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902民初1422号
原告阜新市启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
被告***,女。
原告阜新市启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是我单位劳务合同工,其在职期间向我公司借款5000元,用于治病,由其母亲***代其领取,由其母亲以二人名义出具借条。我公司多次讨要,二人拒绝偿还。综上,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特诉至贵院。
二被告辩称:原告说的5000元不是***向原告借的,是原告主动借给我们的,我们没说不还,欠条上也没写归还日期,是原告主动起诉,我们不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说的多次讨要,其实就催要过一次,是原告公司的女员工打的电话,态度非常不好。***是去年9月11日住院,交钱时医保卡不能用,我(***)到单位去问医保卡的事情,原告说***不欠医保费,原告主动说借我5000元,当时是原告单位男同事起草的一份借条,我签字了,但没有按手印,留了电话号码。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被告***系母女关系。被告***原是原告单位劳务合同工,2017年9月13日,其住院期间因医保卡不能使用,原告单位借给***人民币5000元,被告***代表***和本人签了字。被告***现已出院,借款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款凭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因医保卡不能使用借其5000元用于治病,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出院后,应就该笔借款进行结算或返还。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元,请求合理,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阜新市启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