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92民初24099号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段建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对外人才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房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对外人才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对外人才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俊松
审判员 周 扬
审判员 陈艳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