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92民初11656号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410-A13房。
法定代表人:段建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对外人才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中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房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扬州对外人才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珺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