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顺康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顺康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富康南亚假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执1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顺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什邡市富康南亚假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什邡市方。
负责人:杨洪玉,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四川***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富康南亚假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82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富康南亚假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银行存款60,343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世倩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肖 曦
书 记 员 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