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5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西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8栋101。
法定代表人:车建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雄伟,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金百商厦-/-1401。
法定代表人:王洪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春媛,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乌日娜,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西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9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西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西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豪杰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易伟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佳洪
书记员彭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