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财保608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内蒙古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金百商厦—/-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MAOMXJTTOO。
法定代表人:王洪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红,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月,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西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8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JRF93Y。
法定代表人:车建红。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黄湘群,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湘0121财保608号民事裁定。内蒙古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内蒙古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称:裁定保全的金额远高于双方当事人实际争议标的额,与事实不符;在双方当事人基本事实不清,债权债务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凭保全申请人的单方陈述冻结被保全人的账户,裁定无事实依据;复议申请人有证据证实保全申请人违约在先,其主张对复议申请人名下价值7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无事实依据;因复议申请人的账户被冻结,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遭受重大损失。为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并解除对复议申请人被冻结的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根据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十一条的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2、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被申请人选择向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向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该案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至于复议申请人主张的复议事由,均属于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应当在诉讼案件立案审理后再予以确认,而不能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一并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审判员 邓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思雅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