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财保608号
申请人:湖南西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8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JRF93Y。
法定代表人:车建红。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黄湘群,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金百商厦—/-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MAOMXJTTOO。
法定代表人:王洪生。
申请人湖南西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西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湖南西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邓 翠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思雅
书 记 员 罗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