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澳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润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浮市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395号
原告广东润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围底镇宦塘村委G324线北边大沙人造平原工业区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衍,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浮市澳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市区浩林西路南洋花园聚豪庭B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润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市澳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润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7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624元,由原告广东润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海涛
审判员*祺
代理审判员*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梦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