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9088号
上诉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装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金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新能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北新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奇装饰公司)、张学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未能查明如下事实:一、案涉货款对账过程中出现的“金威不锈钢”与金威新能源公司之间的关系;二、金威新能源公司提供的《供货商付款明细表》上签字捺印的案外人汪国英的身份;三、金威新能源公司授权与广装公司处理不锈钢供应业务的陈咏华、明利红是否仅代理金威新能源公司处理供货事宜;四、广装公司是否存在欠付金威新能源公司货款的事实。上述事实的查证涉及本案定案的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4民初2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装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肖 曼
审判员 吴 焰
审判员 裴 露
书记员 王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