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2民初3053号
原告:***铁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城关镇光明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93594370N。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义平,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旭,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铁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铁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9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平
审 判 员 程伟
人民陪审员 姜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