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铁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铁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2民初268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铁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城西湖乡汪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93594370N。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国(该公司员工),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庆磊(该公司员工),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铁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铁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铁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蔡东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