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铁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铁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2民初4329号
原告:***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石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568995637W。
法定代表人:孙义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以亮,1986年04月05日出生,系该公司销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铁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光明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93594370。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
被告:***,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铁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铁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4元,减半收取2052元,由原告***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遵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茜
书 记 员 王谦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