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7747无锡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06民初7747号
原告:无锡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原告无锡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奥公司)诉被告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某,被告铠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奥公司诉称,与铠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已按约交付电梯、进行安装并验收合格,且开具全额发票,但铠龙公司拖欠价款200317.4元,故诉至法院要求铠龙公司立即支付所欠价款20031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317.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讼过程中,杭奥公司要求在本案中不主张质保金,并减少诉请,明确如下:要求铠龙公司立即支付所欠价款15652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6529.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铠龙公司辩称,设备终验收程序没有全部结束,尚处于内部审批流程,另外设备的质保期限也没有届满。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日,杭奥公司与铠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杭奥公司为铠龙公司供应电梯两台,价款354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5%作为定金、生产前20个工作日内支付25%、交货期前20日内支付30%、设备安装完毕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并经铠龙公司终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支付30%、设备质保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10%;质保期为自该设备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交付之日起两年。同日,双方又签订《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安装费86000元;付款方式:安装前2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30%、安装完毕并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及终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60%、设备质保期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10%。
合同签订后,杭奥公司即按约进行电梯的制造及安装,涉案电梯设备于2019年5月17日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杭奥公司与铠龙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办理电梯的移交手续,将电梯移交给铠龙公司使用。杭奥公司已按约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铠龙公司已支付货款211764.6元、安装费25800元。
以上事实,由《设备买卖合同》、《安装合同》、检验报告、用户移交报告、增值税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杭奥公司与铠龙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杭奥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所供电梯已完成安装,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投入使用,合同约定的除质保金外的价款及安装费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其中,铠龙公司拖欠设备款金额354000元*90%-211764.6元=106835.4元;拖欠安装费86000元*90%-25800元=51600元,合计158435.4元。杭奥公司要求铠龙公司立即支付所欠价款及安装费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货款106835.4元、安装费51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843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2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2元,由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