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执14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执行人: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12709417057D,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一路167号机加工厂房幢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1122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122执1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