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四方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778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四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垮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659482X0 被执行人: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4-10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0GW299P。 被执行人: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一路167号机加厂房幢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17057D。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四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处的工程款等收入55000元(但未达付款条件)。提取该款项期间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0执778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