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豪美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简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执53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长武县。 被执行人: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简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简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4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简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到期时间为2022年8月2日;被执行人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简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我院对西安简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开发的房产进行实地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简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51955.8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51955.87元。本案执行费12920元,已收取0元,未收取12920元。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短信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