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2798号
原告:成都鑫众泰通用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南段399号。
法定代表人:罗辉。
被告:四川民能瑞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0层40号。
法定代表人:潘春雷。
原告成都鑫众泰通用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民能瑞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鑫众泰通用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鑫众泰通用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鑫众泰通用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3元,由成都鑫众泰通用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荔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