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705民初3551号之一
原告:常州世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集镇董家工业园,机构代码:9132041167392497XF。
法定代表人:范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甜,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茹,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皖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市场15栋15A13,机构代码:91340700682087149K。
负责人:刘宗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合肥皖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99号信达好第坊7幢办401,机构代码:91340100786525406C。
法定代表人:马颂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周明金,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
原告常州世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皖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以下简称:皖宏铜陵公司)、合肥皖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常州世博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125000元,并承担自2012年6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皖宏铜陵公司签订《产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皖宏铜陵公司在原告处采购分支箱1组,价款为125000元,预付30%,余款两个月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没有支付货款。被告皖宏铜陵公司是皖宏公司分公司,被告皖宏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铜陵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六大队公(刑)受案字【2018】9846号受案回执,该大队已受理合肥皖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报称的周明金涉嫌诈骗案一案,故本案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世博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全部退还原告常州世博电气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茂胜
审 判 员 张 能
人民陪审员 周向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雅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