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601号
原告: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义安南路****(原东方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8138008C。
法定代表人:张飞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陵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54898806G。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金源塑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01789754。
法定代表人:贾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680845620A。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胡生智,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县**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金源塑管有限公司、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胡生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陶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施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