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执1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观湖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64118M。
法定代表人:黄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县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680845620A。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以(2019)皖1126执保240号保全了被执行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620万元,现该案已履行完毕,账户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