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执18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观湖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64118M。
法定代表人:黄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县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680845620A。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皖1126民初3134号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向被执行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给付4000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存款4080582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