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7民终8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惠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兆金,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流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义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0706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源流体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立即归还借款100元,并承担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银行间拆借资金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由***承担本案诉讼、保全、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1日胡生智向刘荣刚出具借条100万元,当日胡生智将83万元(扣除三个月利息及之前7万元借款)汇入***账户,该三项证据已经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向刘荣刚借款的证明目的。2012年3月6日***出具的100万元借单与3月5日金源流体公司汇款100万元给刘荣刚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金额、时间吻合。再结合刘荣刚在2011年12月1日借据上备注的“据胡生智表述此借款是代***所借,款已还清,原件退还,留此复印件备查”,签署时间为2012年3月7日,与还款后金源流体公司抽取借据在时间上符合逻辑。《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认定***欠金源流体公司100万借款再一次证明借款事实存在。因此,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金源流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承担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银行间拆借资金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由***承担本案诉讼、保全、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
一审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3月6日,***向金源流体公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金源流体公司100万元。而在***出具借条的前一日,金源流体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刘荣刚支付货款100万元。现金源流体公司认为,该公司向刘荣刚支付的100万元款项是代偿***欠刘荣刚的借款,***据此出具了借条,金源流体公司代偿后,***至今未向公司归还该款,遂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金源流体公司虽陈述其代***向刘荣刚借款、还款,进而与***之间产生民间借贷关系,但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事实。因此,就***于2012年3月6日出具的借条所指向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言,金源流体公司未能对该款项出借的事实完成举证义务,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金源流体公司要求***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驳回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金源流体公司向***主张的100万元借款是否有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首先,出借主体不同。涉案款项系胡生智汇给***,胡生智和金源流体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其次,借款数额不吻合。胡生智汇给***83万元,但***借条上的数额是100万元。第三,时间不符,胡生智打款的时间是2011年1月1日,而***出具借条的时间是2012年3月6日。第四,金源流体公司于2011年3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100万元给刘荣刚,电子回单上载明系货款。综上四点,金源流体公司就***借款事实所举证据未形成足以使人信服的证据链,达不到要求***偿还借款的证明目的。故金源流体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萍
审判员 钱韦玮
审判员 陈锦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廖继贵
书记员杨子瑶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