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民初2170号
原告: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义安南路10号5楼(原东方商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8138008c(1)。
法定代表人:张飞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鲲,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琴,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68084562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金源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01789754。
法定代表人:贾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生,住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源塑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606626.67元(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2、判令被告安徽金源塑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1项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2020)皖0705民初317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由于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及铜陵县隆鑫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皖17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及铜陵县隆鑫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不享有管辖权。本院驳回起诉后,原告可自行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0元,退还原告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新会
审 判 员 张 能
人民陪审员 周向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真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