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2民初1762号
原告:南充春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陵区维康大道西侧南湖凯旋广场9幢1单元10层1-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425FE6B。
法定代表人:贾福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婷,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浩龙天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龙家碾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78717344。
法定代表人:陈斌。
原告南充春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浩龙天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南充春雨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春雨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31元,由原告南充春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楚砚书记员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