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龙天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浩龙天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4051号
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林乡张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蒲兴林,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贤斌,男,生于1977年2月2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系公司法务。
被告:浩龙天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龙家碾村4组。
法定代表人:陈斌,执行董事。
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浩龙天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浩龙天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浩龙天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2元。
审 判 员 李圆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诗雨
书 记 员 曹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