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某某五金经营部与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某某储备中心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2300号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某某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经营者:武某某。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巴中市恩阳区渔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巴中市某某储备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巴中市某某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某某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某某储备中心、巴中市某某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某某五金经营部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某某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某某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