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2299号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富力成电气设备销售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红军路245号。
经营者:***,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石城乡三清村26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1********。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恩阳区渔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浩龙天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巴中市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富力成电气设备销售服务中心诉被告浩龙天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土地储备中心、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富力成电气设备销售服务中心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富力成电气设备销售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0元,由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富力成电气设备销售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