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22民初10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路5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明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新兴街1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与被告云南明兴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