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1民初1516号
原告: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1年12月18日,住洛南县。
原告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后,与被告***的纠纷双方已协商处理,原告现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1元,减半收取3050.5元,由原告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衍丽
书记员常书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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