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执6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5月21日,汉族,住洛南县。
被执行人: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郝会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9月13日,汉族,住洛南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65997.72元,被执行人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379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该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案件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060元。经本院网络查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9508.1元,被执行人***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陕西巨阳建筑有限公司企业经营比较困难,被执行人***和其具有亲属关系,且被执行人***其妻有重病在西安住院,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巨阳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1021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文平
审判员 韩**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