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1021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1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39879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觉将案件标的款139879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现已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1执44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9月8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