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1民初1152号
原告: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城关街道健康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7273361700。
法定代表人:郝会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64年1月11日,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石门镇黄龙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790792101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正平安(商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原告陕西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