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3805号
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龙泰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陈家咀村蒋家咀特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㶚生态区金茂一路自然界忘岳一号楼10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龙泰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龙泰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龙泰建筑设备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龙泰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龙泰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祝 旖 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然
书 记 员 刘 经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