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和燃气有限公司

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和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民终29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
法定代表人:常山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志,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和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住所地许昌市许都路以南智慧大道以西汇通商务苑****>
法定代表人:常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钦,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许平南高速公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和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燃气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5民初8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平南高速公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是案涉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认定为权利主体,对案涉高速公路享有民事权益。一审认定本案属于行政机关的处理范畴,适用法律错误。
中和燃气公司辩称,上诉人诉请事项按照公路法的相关规定,非民事审判范围。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为侵权纠纷。首先,许平南高速公路公司作为涉案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单位,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对涉案高速公路有合法的经营、管理权限,其可以就相关方的违法行为主张权利。其次,对于许平南高速公路公司要求中和燃气公司拆除违法下穿的燃气管道、恢复原状的主张,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和燃气公司未经审批在涉案地点顶管施工、穿越高速公路,应由相关行政机关,即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许平南高速公路公司作为权利主体,有权对违反该法规定、造成公路损害的行为人主张权利,但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于中和燃气公司未经审批在涉案地点顶管施工、穿越高速公路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处理范畴,不属于民事管辖范围。依法裁定:驳回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本院对类案作出的(2020)豫10民终1806号和180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许平南高速公路公司具备提起本案民事诉讼的权利主体资格。一审认定本案属于行政机关的处理范畴,适用法律不当,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5民初84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琰峰
审判员  吕军尚
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贺举
书记员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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