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天伦燃气有限公司

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昌市天伦燃气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知民初108号
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官浔里624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水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孙鸿镔(实习),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
被告:许昌市天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春秋广场东侧天伦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林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雨,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天伦燃气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天伦燃气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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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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