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

衡水朋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8031号
原告:衡水朋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七路以南、滏阳三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程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刚,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德胜路112弄5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杨,董事长。
原告衡水朋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衡水朋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朋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衡水朋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卫
书 记 员 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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