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

溧阳市星龙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993号
原告:溧阳市星龙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210-12号。
法定代表人:钱龙彪,总经理。
被告: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德胜路112弄5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杨,总经理。
原告溧阳市星龙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国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缪凯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