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森沃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森沃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企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5民初4422号之一
原告:南京森沃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上坝村。
被告:江苏企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大厦4层E座。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森沃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企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森沃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森沃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森沃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南京森沃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伊然
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
人民陪审员  彭建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