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2944号
原告:***,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河南省宇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昌盛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7862782542。
法定代表人:孙思恩。
原告***诉被告***、河南宇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