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滨建筑公司

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6执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滨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6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华滨建筑公司工程款14703110.45元。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滨建筑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8)京0116执1682号(江苏华滨建筑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为依据,扣划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90000元,该款项用以偿还(2018)京0116执1682号案款。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华滨建筑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滨建筑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滨建筑公司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滨建筑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滨建筑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景军 审判员  赵成杰 审判员  朱洪日
书记员  王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