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滨建筑公司

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桥东区彩坤架管租赁服务部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冀07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桥东区彩坤架管租赁服务部、原审被告张修国、江苏华滨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1)冀0702民初12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所以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贵院能够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请予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桥东区彩坤架管租赁服务部与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章第五项约定本合同的履行地为甲方(桥东区彩坤架管租赁服务部)营业场所,第四项约定如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由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潇 审判员 姜红有 审判员     周卫华
书记员 赵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