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0565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增,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滨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夹堆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陈胜会,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华滨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祁广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琛
法 官 助 理 胡文硕
书 记 员 杨京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