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执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352号中控信息大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610R。
法定代表人:章如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72号泰丰大厦1601、1602、1603、1605、1606、1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DNKX5X5。
法定代表人:吕俊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义飞,男,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义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0311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8895.3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33元。
执行过程中,1.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
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3.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收益性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对被执行人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义飞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5.截至2022年4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6.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7.综上,被执行人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义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控结果,明确表示没有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 翡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